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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定性及处罚依据

作者:时间:2024-06-17分类:造价相关

简介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定性及处罚依据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3)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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