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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配套资金未到位定性及处罚依据

作者:时间:2024-05-23分类:造价相关

简介  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配套资金未到位定性及处罚依据

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配套资金未到位定性及处罚依据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二、……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监督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
(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监督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二、……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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