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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作者:时间:2024-06-17分类:造价相关

简介  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二、……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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