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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作者:smarteye时间:2022-05-27分类:一建实务

简介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防止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能够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应急预案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防止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能够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 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与建筑业相关共12类,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 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事故: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应当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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